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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5239FAM7272C】

       谢谢您们3月10日在"市民直通车"里回复"社保补贴不能将我们拒之门外"的问题.但我觉得您们只是宣布了一些原则性的的政策和规定,我想再烦请您们答复一下,象我们这种年龄50岁以上,每年社保费续缴的无固定就业单位,无固定就业职业,无固定就业地点和时间,无固定就业收入的单位破产失业后,真正的灵活就业人员,这次能不能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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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好!
您在三峡传媒网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享受社保补贴的政策依据及对象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
2、重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09]304号)。
上述文件对社保补贴的对象、标准、期限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补贴对象
按照以下内容限定受补贴对象,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统称用人单位)
2、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需由当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
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局有关领导和相关科室多次专题研究,尤其是对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反复磋商,起草了《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结束,送区政府已审定,相关文件即将在全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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