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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要办哪些手续呢?

发布时间:2010-08-26 15:01 来源:三峡传媒网 打印本稿 字号:

    一、土地资产方面

    (一)问:我原有一块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也办理了出让《土地使用证》,现在要改变成居住、商业用地,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你好!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你所说的出让土地改变用途,除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第三条规定,应重新招拍挂出让外,还需按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5〕468号)第6条的相关规定,必须在审核原出让成本及相关开发费用的基础上加上因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招拍挂出让底价重新公示招拍挂出让。

    (二)问:我准备买一块地,要办哪些手续?要交什么费用?

    答:你好!感谢你关心国土管理工作。你提的问题带有普遍性。

    首先,根据规划明确的用途来确定具体供地方式。常见的供地方式有两类:划拨和出让。如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项目,应以有偿出让的方式供地。如属于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竞买,以有偿方式取得。如果属于公益性的,可以实行划拨。

    其次是手续问题。不同用途的项目,办理手续涉及的报件材料不同。为准确起见,具体详细材料按万州区行政审批中心公布的《办事指南》明确的申报材料为准。

    关于土地出让价款问题,包括四部分。一是土地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二是土地出让金;三是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四是地块控详规划费和地灾防治费。

    (三)问:哪些项目可以协议出让,哪些项目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答:按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和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土地后出让的,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土地招拍挂的交易规则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二、地籍管理方面

    (一)问:我家住天子路320号的,我住的房子是1994年修建,1995年入住,我想问怎样补办土地使用证?

    答:因为当时对175米-185米水位线之间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手续办理不是很规范,对你提的这个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一直都很重视,也进行了多次研究,我们对你这个问题也会加以关注。对于你所说你们旁边的房屋都办理土地使用证,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政府文件出台之前,也就是政府的文件明确规定限期办理的时候,当时开发商抓得紧,也就办理了;另外就是政府出台文件之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手续不完善,也就没有办,下来后,我们将调查具体情况,再给你答复。

    (二)问:我有一个房子要卖,办土地证要哪些手续,我要交好多少钱,要好久才拿得到证?

    答:这个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因为它是跟我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向这种情况,大概分两个方面,一是个体也就是居民自己的,另一个是一宗地需要办理土地证。这两个所办的土地证是不一样的。你问的是居民个体的买卖,需办的程序:在国土房管设置窗口统一交件,由房管办理房屋部分登记,转国土办理国土部分登记,再返回窗口交费,申报者领证。如果由划拨转出让的应先行到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金额度,缴纳出让金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申报的材料:填写书面申请原件1份;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后收取复印件1份;买卖协议(合同)原件1份;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缴费凭证、宗地图,复印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证书工本费10元;权属调查费7元;测绘费73元。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和渝价[2000]368号文件,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优惠售房、集资房、移民和征地农民还房首次交易按评估成交额1%收取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个人和单位分别按基准地价和渝府发[2000]76号等文件补交出让金。

    承诺办结时限:国土15个工作日。

    (三)问:我在我们单位有一套优惠房,证一直未办,如果要办,啷个办法?要收好多少钱?什么时候才拿得到?

    答:程序:在土地总证已办理的前提下,个人在国土、房管设置的窗口统一交件,由房管办理房屋部分登记、转国土办理国土部分登记,再返回窗口,交费,申报者领证。

    申报材料:填写书面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房改办批文复印件1份;花名册、个人购房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证书工本费10元;权属调查费7元;测绘费73元。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文件。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四)问:我在观音岩买了1套商品房,现在想卖,买家已谈好了价,办国土证需要哪些手续,办证的价格高不高?

    答:程序:在国土房管设置的窗口统一交件、由房管办理房屋部分登记;转国土办理国土部分登记,再返回窗口,交费,申报者领证。

    申报材料:填写书面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宗地图,复印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证书工本费10元;权属调查费7元;地籍测绘费73元。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文件。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五)问:我有1套房子,女儿要结婚了,我准备送给她作为陪嫁。我想把国土证的名字换成我女儿的名字,啷个办手续?

    答:程序:在国土房管设置的窗口统一交件、由房管办理房屋部分登记;转国土办理国土部分登记,再返回窗口,交费,申报者领证。如果由划拨转出让的应先行到区国土资源局提交出让金额度,缴纳出让金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申报材料:填写书面申请表原件1份;双方身份证明(继承只收继承方),复印件1份;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继承或赠与)原件1份,原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证书工本费10元;权属调查费7元;土地测绘费7元。赠与或交换、继承涉及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补交出让金。收费依据:渝价[2001]346号文件、渝府发[2000]76号文件。

    (六)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有哪几种形式?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每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三种基本形式:

    1、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七)问:国有宗地使用权登记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结时限有哪些?

    答:受理地点:万州区行政审批中心

    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次日起20个工作日。

    颁发证件:房地产权证

    所需要件:

    1、填写《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法人代码证、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1份。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原件1份。

    4、已竣工的提供合法勘测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5、出让土地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看原件,收复印件。

    6、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7、已竣工的提交建设验收备案登记证。

    (八)问:我买了一套房子,别个卖给我的时候是划拨土地,我买来后还能不能办成划拨?

    答:如果你买的房子原来是政策性购买,如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等,按照万府发[1999]22号文件规定,可仍然办成划拨,但须交纳房屋成交价的1%收益金。

    (九)问:我想买一套房子,土地出让金是由买方交,还是卖房子的交?

    答:按照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由受让方,也就是买方交纳土地出让金。

    (十)问:我有一套房改房现在要卖,需要缴好多少钱过户《土地证》?该卖方还是买方缴?

    答:按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7号)规定的标准,房改房上市交易,需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标准为成交价的1%,文件规定是由出售方缴,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同时,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府发〔1999〕22号)明确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亦按此标准执行。在此一并向大家作个宣传。

    五、建设用地方面

    (一)问:听说,我们这块地要征收征用,我想问一下,是不是住在这块地的人都应该安置补偿?

    答: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征地时被征地单位的农业人口、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属征地安置补偿对象;

    第十四条规定: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无抚养(赡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不属于征地安置补偿对象。另外还需要补充一点如果他本人不是本组成员,就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只能是本村、本组成员才可以享受。

    (二)问:我们这里要征地,我们的房子是啷个来补偿?

    答:根据市政府令第53、55号和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按万州区政府万州府发〔2008〕95号规定办理。在区政府征地公告下达有效期内,持有农村宅基地建房合法手续和其他房屋产权并被拆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可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住房;在城市规划区外,在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还可实行自建住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和货币安置住房对象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三)问:在征地拆迁时,哪些人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答:一是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但这类人房屋拆迁后,可以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

    二是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

    三是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因征地拆除后,按市政府和万州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问:在周家坝看守所旁边修建的廉租住房已经修建好了,为什么不交给我们居住?

    答:建议你到万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乡建委及房管局咨询,因为廉租房实施的主题不是国土部门,我们会把你反应的问题向有关部门转达。